城市雕塑艺术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 版

说 明

一、特别说明

(一)、关于《城市雕塑艺术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 版》制订与发布的相关情况说明

(1)、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与《雕塑》杂志社一贯致力于引领和服务行业的发展。早在 2000 年,由雕塑专业委员会和《雕塑》杂志社就在第 6 届中国雕塑论坛发布了具有行业自律、呼吁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城市雕塑的良性发展和艺术家权益保护性质的《中国雕塑家公约》。从此以后,陆续发布了相关的行业规范,而城市雕塑造价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就是其中之一。从 2011 年起,将城市雕塑定额的算法体系固定下来之后,《雕塑》杂志通过其官网“雕塑在线”发布了《城市雕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1 版》。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和收集修改意见后,于 2014 年再次整理升级发布了《城市雕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4 版》(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简称“城雕计价定额”)。自 2014年的发布后,该“城雕计价定额”受到了广泛的使用和认可,同时将其升级和修订的呼声与日俱增。为了慎重起见,《雕塑》杂志先后在 2018年的第 20 届中国雕塑论坛和 2019 年的第 21 届中国雕塑论坛上组织专家、雕塑家和一些重要城市雕塑企业的代表进行座谈,集思广益,谋求制订新版“城雕计价定额”。除此之外,2019 年 9 月 29 日《雕塑》杂志在西安组织了一次新版“城雕计价定额”的专项研讨会。会议集中了来自各地院校、雕塑研究机构和重要雕塑企业等 20 余家单位的代表近 30 人,就“城雕计价定额”的修订举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汇集了大量建设性意见。现在发布的《城市雕塑艺术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 版》就是《雕塑》杂志社在收集了来自全国各地雕塑家和城雕企业家的各种修改意见和多个不同修改版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集中意见,整合而成的。

(2)、现行的城雕计价算法体系,自 2011 年以来,到目前为止,《雕塑》杂志的官网“雕塑在线”仅仅发布了三次,即《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收费标准 2011 版》、《城市雕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4 版》和本次发布的《城市雕塑艺术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 版》。其它网媒发布的“城雕计价定额”版本与《雕塑》杂志官网“雕塑在线”无关。特此说明。

(二)、伴随城镇化发展进程和城市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中国城市雕塑建设蓬勃兴盛。以国有资金为投资主体的城市雕塑建设,是中国区别于西方国家的特色国情,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必须履行造价财评和竣工决算审计的法定程序。为此,《雕塑》杂志根据已经发布的前两版“城雕计价定额”,在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定额,作为雕塑艺术行业依据国内各省市情况参照使用。

(三)、本定额为城市雕塑艺术工程项目制作施工阶段工程量清单造价财评和结算审计依据,不包括作品的前期创作设计取费。创作设计费标准按照与本“城雕计价定额”并行发布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收费标准·2020 版》参照执行。(四)、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城市雕塑与公共艺术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本定额,其它性质资金投资的室外大型雕塑项目执行中可参考本定额。

二、一般说明

(一)、本“城雕计价定额”适用于具有艺术创作设计著作权、非仿古复制、非工艺产品的专项景观建设、室外雕塑和公共艺术工程。

(二)、有关艺术创作设计著作权的认定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规定。

(三)、为了确保城市雕塑与公共艺术的艺术质量,在作品的制作工程中必须有作者的艺术监制。艺术监制费的收取适用于具有创作设计著作权的城市雕塑与公共艺术工程项目。一般意义上讲,在制作过程中的艺术家监制费为作品总造价的 10%。由于城市雕塑与公共艺术的材质和工艺流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者的艺术监制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工作量不尽相同,作者的监制费应该是不一样的。本次修订的作者在具体制作工程项目中的艺术监制费的定额分列如下:“艺术造型”原作者监制费占该部分造价的 25%,金属锻造成品制作原作者监制费占该锻造造价的 10%、玻璃钢制品制作原作者监制费占其造价的 10%,金属铸造制作原作者监制费占其铸造造价的 7%,石雕制作原作者监制费占其石雕造价的 15%。艺术彩绘占其彩绘造价的 25%。本定额中没有文字具体表述的项目,作者的艺术监制费为该项目造价的 10%。若雕塑作者为艺术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包括副高职称)其艺术监制费执行本定额,若为艺术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其艺术监制费下浮 10%,若为艺术专业初级技术职称其艺术监制费下浮 20%,非创作设计著作权

的作品制作工程,则没有艺术监制费。

(四)、为了确保城市雕塑的质量和作品作者的监制权益,制作单位要主动配合作品作者的监制工作,雕塑的使用方要敦促制作方和作品作者完成好城市雕塑和公共艺术成品的监制工作。在成品的验收环节,该作品的作者必须参与验收流程,并履行验收合格的签字手续。

(五)、城市雕塑艺术工程(除艺术方案创作设计以外)包含项目有:艺术造型、制模定样、成品制作(雕刻、锻造、铸造、现浇砼、高分子树脂)与安装等。本定额项目主要以现场制作为准,若非现场制作完成的项目,成品及半成品运输费用应另行计算。

(六)、雕塑相关基础、基座、雕塑灯光系统、土石方、混凝土结构、内置钢结构、石材干挂、脚手架、吊装机械台班等项目费用均未包含在本定额内,可参照各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七)、本次发布的“城雕计价定额”仅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而安全文明施工费、企业规费、增值税金均未包含。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有以下两点说明:

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

最高费率计列。

2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2、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八)、本定额中“石雕”部分的材料按花岗岩芝蔴灰/芝麻白 A 级料为准。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已考虑加放,操作损耗不另行计算。使用汉白玉做深入刻画的肖像以及比花岗岩芝蔴灰/芝麻白 A 级料更硬的石材制作时,人工费乘以 1.3 的系数。

(九)、本定额高分子树脂(树脂复合材料、水泥环保复合材料)雕塑已包含定模制样费,所以定模制样不得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金属锻造表面金属材料厚度按 3mm 计算,镜面抛光的雕塑按照厚度 3.5~5mm 计算,精密铸造表面金属按照 7mm 计算,厚度不同时,允许按实际造价调整。

(十一)、随着数字化和自动化在雕塑制作行业的运用与普及,数字化制作已经成为城市雕塑制作的发展趋势。但是在现阶段,城市雕塑制作还是数字化制作与手工制作双规并行的状态。在成品的实体制作方面,诸如石刻、木雕,铸造中的 CNC 雕刻和 3D 打印蜡型以及砂型与传统的方式相比,其造

价变化与差异不大,明显不同的是效率提高了以及更加环保而已。所以,其制作工程量的计价标准还是按照传统的方式和定额执行,本定额不再为城市雕塑的实体成品制作中的数字技术增材打印和减材 CNC 雕刻单列计价定额,直接运用本定额中相关材质工艺的计价清单即可。然而,数字技术对于城市雕塑“艺术造型”与放大流程则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显示出经济、高效与生态的明显优势。本定额就 3D 数字技术介入“艺术造型”的议题专门组织了国内著名的数字雕塑家进行了认真研究,得出了相关成果,并作为本领域在城市雕塑工程中的计价参照。相关说明如下:

(1)、城市雕塑的方案定稿之后,其“艺术造型”的放大制作是雕塑作者根据室外环境、空间距离和尺度关系针对作品的形体与空间所进行的再创作过程,它并不是简单的数据放大与缩小。这样的经验早就被古今中外的传统所证明并成为城市雕塑和室外雕塑创作与制作的基本规律。这也是建筑的按图施工与雕塑的按型施工的最大不同之处。3D 数字技术介入城市雕塑和室外雕塑的放大与制作从本质上讲并不能改变其再创作的性质,

同样不能理解为简单的数据放大或缩小。数字技术仅仅是更加经济、更加高效和生态环保的工具而已,雕塑作者(或者作者组织团队)使用 3D数字技术同样要根据雕塑环境的空间、距离和尺度对雕塑的形体与空间做相应的再创作才能成为该环境中一件量身定制的好作品。本取费标准是作为城市雕塑设计方案确定之后,在作品正式进入制作放大阶段中,凡使用 3D 数字手段对作品的“艺术造型”进行数字放大而再创作的劳动过程进行取费的依据。

(2)、本定额发布的数字雕塑的造型放大是以城市雕塑 1:1 实体制造的单位面积造价为基础,乘以该雕塑作品 1:1 实体面积平米总数后,再乘以34相应的系数,所得出的数字即是该雕塑作品的数字造型放大的计价,其公式为:直接费的单位面积价 X 面积 X 区间系数=数字雕塑造型放大费。

(3)、下面的“数字雕塑造型放大取费面积区间与区间系数表”是《雕塑》杂志社组织了目前全国著名数字雕塑家,根据相关数学算法和软件模拟测算结果,所得出的计费各平米区间暨区间系数。

(4)、关于直接费的解释。在城市雕塑的放大制作流程中,根据作品作者的规划,凡是必须经历的实体制作流程均应列入实体制作的直接费中。这种实体制作既有前期“艺术塑造”阶段的(包含“制模定样”,使用泡沫 CNC 雕刻者,使用“制模定样”定额计价),也有后期“硬质材料成品制作与安装”其总和就是本定额所称的“直接费”。但是,凡是在作品的实体实施制作中,并没有规划进入的实体制作的,或者并没有必要的工艺流程,不得计入实体制作的直接费,不得虚报和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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